第一章      

第一条 嘉兴市电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XING SOCIETY OF ELECTRIC POWER,缩写为JXSEP。

第二条  本会是嘉兴电力系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社会会。本会由嘉兴地区发电、输配、供电、供热、用电及电力设备生产、电力科学研究等相关单位中从事电力科学技术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团结和带领广大电力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节能减排与清洁能源的发展;为振兴地方经济,为全市广大电力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嘉兴市科协党组。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设有党的工作小组,受嘉兴市科技学会党组领导和管理。挂靠单位为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本会是浙江省电力学会的会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本会的办公机构(学会办公室)设在挂靠单位国网嘉兴供电公司内。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嘉兴市城北路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电力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结合生产实际, 组织会员对我市电力工程科学技术中重大技术经济课题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进行探讨、调查和研究。

(三)多层次地普及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重视人才培养和教育,组织会员参加电力讲学班、培训班和进修班,更新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科技水平。

(五)接受委托参与、承担和配合科技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项工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七)开展同市内外科学技术会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八)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并协助省电力学会做好其嘉兴藉个人会员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凡嘉兴市行政区划内,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发电、供配电,和电力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校、管理等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会员单位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均为本会服务对象:

(一)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应邀加入的会计师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二)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以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

(三)在电力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自学成才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或从事电力工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五)努力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选举下届理事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及所属各工作机构负责人,领导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和审批会员的加入及除名;

(七)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工作,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先进集体;

(九)向省学会推荐优秀会员、优秀论文、负责与其他学会的联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换,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协议;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委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委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单位、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财产;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