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丽水市电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SHUI SOCIETY OF ELECTRIC POWER,缩写为LSSE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丽水市电力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电力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坚持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电力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独立法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单位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丽水供电公司。

本会是浙江省电力学会的会员单位,接受其业务指导。

本会的办公机构(学会办公室)设在挂靠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丽水供电公司内。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6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电力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结合生产实际,组织会员对我市电力工程科学技术中重大技术经济课题和经济政策进行探讨、调查和研究。

(三)多层次地普及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重视人才培养和教育,组织会员参加电力讲学班、培训班和进修班,更新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科技水平。

(五)接受委托参与、承担和配合科技项目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项工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七)开展同市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八)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有益活动。

(十)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拥护本会章程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二)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含)以上;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含)以上;取得本学科博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含)以上;以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

(三)在电力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自学成才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四)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或从事电力工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入会后,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在省内或跨省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五)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丽水市范围内的省电力学会会员同时为本会会员,可免办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选举下届理事会;

(四)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学会工作,审议和处理会务事宜;

(五)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及所属各工作机构负责人,领导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和审批会员的加入及除名;

(七)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普工作,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先进集体;

(九)向省学会推荐会员、论文,负责其他学会的联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至下届理事会产生为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推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在理事会任期内,本届理事如遇工作调动等人事变动,由原单位(或部门)重新提名,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协议;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委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委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财产;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